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
a片老师
养老服务科 |
2 |
对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行政检查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3.《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公墓单位应当每年在年检工作前,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等。 |
a片老师
社会事务科 |